Tahere Mohammdi Bandboni等人诉瑞士案。 2023年5月15日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意见。 第173/2021号来文。
2021年,来文提交人得到了协助准备投诉。 随后,将申诉转达瑞士。
从意见文本可以看出,该电文的作者是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公民Tahere Mohammdi Bandboni。 她代表自己和她的家人提交了这封信:丈夫Amir Taher和两个孩子Aran Amir Younes和Ayana Mohammdi Bandboni。 她声称,缔约国侵犯了她根据《公约》第1至3条、第15条和第16条所享有的权利:如果被驱逐出境,她将面临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遭受性别歧视的迫在眉睫的危险,以及死亡和酷刑的危险(《意见》第1.1段)。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一般而言,应由《公约》缔约国当局评估事实和证据,或评估国内法在特定案件中的适用情况,除非可以确定这种评估有偏见或基于歧视妇女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显然是武断的或相当于拒绝司法。 委员会重申,缔约国在进行评估时应充分注意这样一个事实,即在被驱逐出境时,一个人可能面临遭受酷刑的实际和个人风险(意见第7.5段)。
由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歧视性法律做法和父权制家庭的强大保护状况,申请人没有机会向伊朗当局寻求保护。 从委员会的角度来看,警察或法官的决定对于获得保护的真正机会可能很重要(意见第7.2段)。
委员会回顾,如第32号一般性建议第29段所述,根据国际法,原籍国国家当局负有主要责任,以确保保护其公民,包括使妇女能够享有《公约》所载的权利,只有在没有这种保护的情况下,我们才能谈论确保基本人权得到国际保护,实现基本人权受到严重威胁。 委员会回顾,虽然就其庇护申请提出论据的责任通常由申请人承担,但确定和评估所有相关事实的责任由申请人和审查员共同承担。 庇护申请受理的门槛不应以可能性来确定,而应以申请人有充分理由害怕受到迫害或返回后成为迫害受害者的允许可能性来确定(《意见》第7.7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注意到提交人指称,如果她被遣返,她的父亲和兄弟将遭受基于性别和危及生命的暴力形式,伊朗当局将无法为她提供有效的保护。 由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歧视性法律做法和父权制家庭的强大保护地位,她将没有机会向伊朗当局寻求保护。...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父亲在一名警官的陪同下前往Amir Taher父亲(申请人的丈夫)的家中,了解这对夫妇的情况,并找出与她联系的电话号码。 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如果她不单独返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她的父亲和兄弟威胁要伤害她并违背她的意愿绑架她(《意见》第7.2段)。
委员会回顾了缔约国的说法,即缔约国移民当局仔细审查了提交人的所有陈述。 他指出,联邦行政法院认为提交人的故事可信,证据充分。 联邦行政法院评估这对夫妇在内部诉讼期间提出的指控是可信的,这与移民事务国务秘书处的评估不一致。 这一论点是提交人提出的,并载于她提交委员会的来文中,缔约国没有对此提出异议(《意见》第7.3段)。
委员会还注意到,联邦行政法院还裁定,有人怀疑提交人在不久的将来确实会面临所称的危险。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声明,即提交人所称的在驱逐出境时遭受严重形式性别歧视的危险,只有在有关人员在目的地国得不到充分保护的情况下,才与庇护权和不驱回原则有关。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承认,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法律、当局或社会并不总是保证尊重妇女权利。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可能存在重大差异,评估应在个案基础上分开进行,因为抽象的歧视风险并不是断定整个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无法或不愿意保护有暴力危险的妇女的依据(意见第7.4段)。
委员会对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持续存在根深蒂固的基于性别的暴力做法和关于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和责任的歧视性父权制陈规定型观念表示关切,这些做法过分强调妇女的传统作用,从而损害妇女的社会地位、她们的安全和保障、独立性、教育机会和发展职业生涯。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包括执法机构在内的政府部门中基于性别的暴力和重男轻女态度的增加以及伊朗当局公开和日益挑战性别平等的事实(《意见》第
委员会指出,缔约国有责任对提交人遭受与"荣誉保护"有关的基于性别的骚扰和暴力的真实、个人和可预见的风险进行个人评估。 一方面,提交人是一名来自波斯的什叶派穆斯林,她违背了父亲的意愿,通过非婚生子女怀孕"羞辱"了她的家庭,在怀孕期间遭到殴打、死亡威胁和被迫堕胎,并与她的孩子的父亲--一名来自伊拉克的库尔德族逊尼派穆斯林--缔结了宗教婚姻。 另一方面,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民法和刑法以及惯例中规定的公共和私人生活中对妇女和女孩的一贯制度化歧视、伊朗家庭生活许多方面的重男轻女价值观和厌恶女性的行为,以及执法机构不愿干预涉及家庭暴力和"荣誉"罪行的案件,在本案中没有得到充分考虑(《意见》第7.6段)。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鉴于伊朗当局的歧视性做法和她的家庭的有影响力的地位,她没有机会向伊朗当局寻求保护。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评估了伊朗当局是否确实无法在提交人及其家人返回时向他们提供充分的保护。 委员会指出,缔约国不应完全拒绝提交人的申诉,即她在离开前不能向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当局寻求保护,而且她在返回后不能这样做,仅仅是因为提交人从未向当局寻求保护,因此没有给予当局没有机会向她提供保护,同时没有考虑到她没有与当局联系的原因。 联邦行政法院考虑到了提交人陈述的所有事实,但认为提交人担心她无法获得当局的保护是"纯粹的猜测"。 特别是联邦行政法院认为,有利于获得保护的情况是,提交人是一个大城市的居民,受过教育,并将得到丈夫家人的支持。 此外,联邦行政法院不重视提交人的父亲在查明她的下落时有一名警察陪同这一事实(第7段)。7意见)。
委员会指出,缔约国承认提交人的弱势地位,但得出结论,伊朗当局可以为她提供保护。 考虑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容忍程度和煽动这种行为的程度,委员会认为,鉴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应该对伊朗当局,包括执法机构确保保护妇女和女孩的能力进行更彻底的风险评估(意见第7.8段)。
委员会的结论是,缔约国没有适当考虑到提交人如果返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将面临的真实的、个人的和可预见的严重形式的基于性别的暴力的危险(意见第7.9段)。
委员会的结论:缔约国没有履行其义务,将来文提交人驱逐将构成对《公约》第1-3条、第15条和第16条的违反(《意见》第8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