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24日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意见。 第153/2020号电文。
2020年,来文提交人得到了协助准备投诉。 随后,将申诉转达墨西哥。
委员会承认,虽然不能将f.女士(提交人的女儿)强迫失踪的责任归咎于缔约国,但这种责任可以归咎于缔约国,因为缔约国没有按照国际法的要求适当注意预防或制止这一罪行。 委员会还得出结论,《联邦打击有组织犯罪法》中没有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这已成为对提交人女儿强迫失踪问题进行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调查的一个障碍,并表明违反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条和第15条。
从意见案文可以看出,来文提交人(被绑架女儿的母亲)声称,缔约国违反了结合第19、28和35号一般性建议审议的《公约》第1、2条,因为缔约国当局没有立即采取适当行动搜查她的女儿。 这种不作为导致她的女儿成为基于性别的暴力、酷刑和失踪的受害者,并违反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意见》第3.1段)。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四条第1款,在委员会确信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都已用尽,或这种补救办法的适用被不合理地拖延或不可能产生预期结果之前,委员会无权审议来文(《意见》第6.3段)。
委员会回顾根据其关于缔约国根据《公约》第2条承担的基本义务的第28(2010)号一般性建议缔约国有义务行使适当责任防止、调查、起诉和惩处此类基于性 如果对妇女的歧视涉及侵犯其他人权,特别是在家庭暴力和其他形式的暴力案件中侵犯生命权和人身完整权,那么缔约国有义务提起刑事诉讼,将违法者绳之以法,并给予适当的刑事处罚(一般性建议第34段)(《意见》第7.2段)。
委员会还回顾其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19号一般性建议(1992年)和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意在更新第19号总, 并且"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准则和具体人权盟约的规定,如果国家不适当注意防止侵犯权利或调查暴力行为、惩罚肇事者和支付赔偿,这些国家也可能对私人所犯的行为负责。" 此外委员会认为这些罪行有罪不罚现象大大有助于加强社会上接受最极端形式的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文化这有助于这些形式的暴力进 这种被动和不作为构成对人权的侵犯(意见第7.3段)。
委员会注意到,对妇女的基于性别的暴力构成《公约》第1条所界定的歧视,并采取多种形式,包括故意或极有可能导致妇女死亡或对妇女身心、性或经济性质造成痛苦或伤害的行为或不行为,以及威胁实施这种行为或不行为的一种形式,骚扰、胁迫和任意侵犯自由。 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妇女失踪是基于性别的暴力的最严重表现之一,即因为妇女是妇女而针对妇女的暴力,或对妇女造成不成比例影响的暴力。 委员会强调,失踪妇女因性别认同而遭受的痛苦特别严重,在这种情况下,她们不成比例地遭受性暴力和其他形式的基于性别的暴力(《意见》第7.4段)。
委员会认为,根据《公约》第2条规定的缔约国为防止和调查妇女失踪案件以及起诉和惩处肇事者而采取适当谨慎的义务,需要立即、迅速和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搜查措施,确保在搜查的所有阶段都考虑到性别问题,并在包括妇女在内的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的参与下(意见第7.5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提交人关于她女儿在《公约》第一条、第二条"c"至"f"项下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指控,结合第19、28和35号一般性建议进行了审议,注意到当局自提交人女儿2012年10月失踪以来没有立即采取彻底行动寻找她,也没有防止严重的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和保护她免受这些行为的侵害(《意见》第7.2段)。
委员会考虑到缔约国的指控即它自2015年以来根据《公约》规定的义务对提交人的女儿进行了调查和搜查。 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它在2015年之前采取了哪些行动特别是当局在收到提交人女儿失踪的报告后立即采取了哪些措施。 根据案卷所载的资料,委员会注意到,接受提交人女儿失踪第一份报告的格雷罗州总检察长办公室知道,Flores Roman女士据称是被一群专门寻找她的武装人员绑架的。 委员会指出,在这种情况下,特别是当局没有立即接受提交人及其儿子的妻子的陈述,后者被绑架者释放,这对于确定Flores Roman女士的下落、调查对她犯下基于性别的严重暴力行为的说法以及防止犯下这种行为是必要的(《意见》第7.5段)。
此外,委员会认为,该案所载资料表明,缔约国对提交人女儿失踪的命令、纵容和不作为有利于与犯罪组织有关的人,这些人享有庇护。 鉴于上述情况,并考虑到格雷罗州妇女失踪的情况和普遍存在的有罪不罚现象,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应对这起指称的强迫失踪案负责。 因此,委员会注意到:虽然弗洛雷斯*罗曼女士强迫失踪的责任乍一看不能归咎于缔约国,但这种责任可能归咎于缔约国,因为缔约国没有按照国际法的要求适当注意预防或制止这一罪行(《意见》第7.6段)。
委员会的结论是,缔约国侵犯了Flores Roman女士根据《公约》第2条"c"至"e"款所享有的权利,该款结合其第1条并参照第19、28和35号一般性建议(《意见》第7.7段)加以理解。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结合第19、28、33和35号一般性建议审议的《公约》第1条、第2条"b"-"f"、第5条"a"和第15条,她女儿的权利受到侵犯,以下事实证明了这一点:a)决定不调查所发生的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b)对调查采取有偏见的做法;c)刑法中没有保证调查有组织犯罪集团的罪行的准则,考虑到性别方面; 和(d)在调查提交人女儿失踪事件方面有系统地无所作为和无效。 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提到的该国最高法院的裁决,即所有法院都应以性别观点进行司法,法官应消除立法中关于性别角色的偏见,并考虑到基于性别的暴力、性别歧视或性别脆弱性的案件,以确保有效和平等地诉诸司法(意见第7.8段)。
委员会注意到,特别检察官办公室表示,它没有管辖权调查Flores Roman女士的强迫失踪,因为所调查的事件不能被视为基于性别或与性别有关的地位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委员会还注意到,特别检察官办公室已将有关涉嫌参与有组织犯罪集团的调查提交检察长办公室特别局,但没有就协调或从性别角度继续调查的必要性提出建议。 虽然根据缔约国的立法规范,检察长办公室特别局是主管当局,但委员会虽然不评价特别检察官办公室关于它缺乏适当权限的声明,但认为该办公室对事实的评估不符合《公约》对妇女的基于性别的暴力的定义,在该定义中,这种暴力被理解为以妇女为理由而针对妇女的暴力,或对妇女造成不成比例的暴力。 委员会说,这一评估没有考虑到Flores Roman女士遭受的家庭暴力和其他形式的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的历史,以及缔约国妇女失踪的一般情况。 关于提交人声称在检察长办公室特别局进行的调查中没有以性别为导向的做法,委员会注意到,正如缔约国所承认的那样,该机构审议了申请的时间过晚,并将案件提交人权、预防犯罪和公共工程特别局确定管辖权。 委员会指出,对遭受强迫失踪的妇女进行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搜查是负责搜查的所有机构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仅仅因为特别检察官办公室专门处理与暴力侵害妇女有关的罪行而将这一责任分配给特别检察官办公室(《意见》第7.9段)。
关于提交人声称,《打击有组织犯罪联邦法》中没有规定在受害者是妇女的情况下采取区别对待的办法,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上述来文,即该国最高法院根据美洲人权法院在"Gonzalez和其他人诉墨西哥"一案中的裁决,通过了一项决议,根据该决议,所有管辖机构在其工作中必须考虑到性别方面。 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制定了关于从性别角度寻找失踪妇女的标准例如《白人议定书》以及2017年关于强迫失踪和因个人行为而失踪案件的一般法和国 委员会指出,在本案中,已经发布了几项宪法保护令,命令检察官办公室采取调查措施,并根据这些标准调查提交人女儿被强迫失踪的情况。 委员会注意到,国家人权委员会还报告了在搜查和调查提交人女儿被强迫失踪案方面的不足之处。 然而,委员会提请注意,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提交人在《打击有组织犯罪联邦法》中指出的监管差距。 委员会的结论是,《联邦打击有组织犯罪法》中没有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这已成为对提交人女儿的强迫失踪问题进行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调查的一个障碍,并表明违反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条"f"和第15条(《意见》第7.10段)。
委员会注意到,尽管缔约国有一个监管框架,保证在进行强迫失踪的调查活动和调查时纳入性别观点,并有各种关于在本案中适用保护宪法权利程序的命令规定适用这些标准,以及国家人权委员会的建议,但所有这些规定都不足以消除侵犯提交人女儿权利的行为(意见第7.11段)。
委员会的结论:所提出的事实表明,根据第19、28、33和35号一般性建议,Flores Roman女士根据《公约》第1、2、5和15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