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6日,该案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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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guel Angel Lopez Rodriguez诉西班牙案。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2013年11月6日的意见。 第1/2013号来文。

2013年协助来文提交人准备了申诉。 随后,将申诉转达西班牙。

委员会认为,如果受益人的需要发生变化,减少不可扣除的养恤金数额是合理的,以便以最有效的方式分配公共资源,这是给予他养恤金的基础。 在本案中,提交人的需要发生了变化,因为他的赡养费是由监狱机构从国家预算中支付的。 减少提交人不可扣除的残疾津贴数额并不构成对他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第二条和第九条所享有的权利的侵犯。

从审议案文可以看出,在提交来文时,提交人被关押在塞维利亚监狱中心,他于2003年3月被安置在那里。 早些时候,安达卢西亚政府平等和社会保障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科尔多瓦省办公室为提交人分配了一笔不可扣除的残疾津贴/养老金,金额为每月301.55 根据2006年3月23日的一项决定,咨询委员会将养恤金减至每月147.71欧元,因为考虑到为计算养恤金数额,他被关押在监狱中心的费用,即每年2062.25欧元,应计入提交人收入的一部分。 提交人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以及不受歧视和平等地享有这项权利的权利,因为咨询委员会任命的措施意味着他与其他囚犯相比受到不平等的待遇(《意见》第2.1和3.2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缔约国的论点已经考虑到,由于这是一项以国家为代价支付的不可扣除的福利,如果同时收到从国库支付的另一种福利,其中一种福利的数额将从另一种福利的数额中扣除;以及根据立法减少提交人的福利的数额(考虑因素第13.1段)。

至于提交人的案件,根据《社会保障一般法》(下称《社会保障法》)第144条和下列条款,减少其不可扣除的残疾补助金数额的原因是,他的部分基本需要,即住房和食物,直接满足这些补助金,并由根据西班牙最高法院的解释,上述条款授权这样做的监狱机构无偿满足。 因此,这一减少是以合法的方式进行的(考虑因素第13.2段)。

此外,缔约国认为,实现符合《公约》的目标,即保护行使个人权利所必需的公共资源,是一项合理的措施。 在完全由国家预算支付而不依赖于受益人的初步缴款的不可扣除的福利的具体情况下,参加国有一定的自由,以最适当的方式分配预算资源,以保证充分有效地行使《盟约》所规定的权利,并确保除其他外,向所有人和家庭提供社会保障制度内可接受的最低水平的福利。 因此,委员会认为,如果受益人的需要发生变化,减少不可扣除的养恤金数额是合理的,以便以最有效的方式分配公共资源,这是给予他养恤金的基础。 在本案中,提交人的需要发生了变化,因为他的赡养费是由监狱机构从国家预算中支付的(考虑因素第13.3段)。

委员会注意到,在采取这项措施后,提交人继续获得147.71欧元的不可扣除的津贴,并被拘留在服刑的监狱。 因此,缔约国以实物援助的形式取代了在提交人自由时向他支付的现金,以支付他在监禁期间的赡养费。 委员会认为,没有证据表明,用现金支付部分不可扣除的残疾补助金来支付监狱拘留费,这对提交人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后果。 事实上,提交人没有提供任何资料或文件,表明有争议的措施是不相称的,因为这是满足他或他的家庭基本需要的障碍,而不可扣除的津贴是为了满足他或他的家庭的基本需要; 或者说,由于他的残疾,采取这项措施对他产生了特殊的影响。 委员会的结论是,提交人的陈述和他提供的资料不允许得出这样的结论:减少他的不可扣除津贴数额本身就违反了《公约》第九条(《意见》第13.4段)。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残疾和被拘留的事实,这使他面临比其他普通民众更大的歧视风险。 这意味着对可能歧视他的问题的审议应特别小心(考虑第14.1段)。

委员会的结论是,来文提交人提出的比较似乎是适当的,因为就所审议的案件而言,这些人的地位与提交人大致相同。 应当认识到,提交人提交的法院裁决和文件显然表明,在某些时候作出的司法裁决与第一百四十四条及其后关于计算被剥夺自由者不可扣除福利数额标准的《OSSO》条款的解释和执行相抵触。 然而,提交人没有通过提及法律规范或其适用来证明,在计算他的津贴数额时,他确实受到了与其他自治区被剥夺自由和领取不可扣除津贴的人不同的待遇。 此外,根据西班牙最高法院2010年9月29日的决定,根据其2000年12月20日和2008年7月15日的决定制定了这方面法律的统一解释,该决定允许减少相当于维持费 提交人无法证实,在最高法院通过这些决定后,不同自治区的待遇确实存在差异。 在这方面,委员会认为没有必要考虑在本案中,不同自治区所称的待遇差异是否构成违反《盟约》的情况。 委员会的结论是,没有证据表明咨询委员会关于减少提交人津贴数额的决定与被剥夺自由并被关押在其他自治区的监狱的其他人相比构成不平等待遇(《意见》第14.2段)。

提交人声称,他受到的待遇与其他囚犯不同,而其他囚犯的免赔额福利没有减少。

委员会进一步审查了提交人的指控,即他受到的待遇不同于其他被剥夺自由的人,这些人没有得到不可扣除的福利,而且被免费关押在监狱。 委员会认为,如果提交人必须支付赡养费,而其他囚犯则不必支付赡养费,那么就会发生歧视(《意见》第14.3段)。

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在这方面依靠的是一个错误的假设,这导致他作出了不正确的比较。 来文提交人认为,不可扣除的经济援助是他的收入,也是他自己资本的一部分,因此提交人认为减少津贴数额以支付与他的赡养费有关的费用是这笔赡养费的"付款"。 委员会认为,情况并非如此,因为他的货币津贴不涉及扣减,而且具有特点,因此不能将其视为提交人的收入,这是他储蓄的一部分,就像在缴款基础上累积的福利一样。 它也被提供给他作为一个不能以牺牲其他收入和现金收入为代价满足他需求的人。 因此,提交人的津贴数额可以减少到他满足这些需要所必需的最低数额。 因此,提交人被迫为他在监狱的拘留支付费用,而其余囚犯却不为他支付费用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因为在他的案件中,在计算他的不可扣除的缴款福利数额时,相当于他的拘留费用的数额被考虑作为现金收据或收入。 提交人的情况与其他没有获得不可扣除津贴的囚犯的情况不同(考虑因素第14.4段)。

委员会审议了提交人的申诉,即与其他在逃人员相比,他的待遇是歧视性的,这些人被关押在国家资助的机构中,在这些机构中,他们可以免费用餐,有时还可以免费生活。 例如,我们正在谈论医院,收容所和药物治疗中心。 与此同时,这些人的不可扣除的社会保障福利也不会减少。 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没有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表明在实践中存在这种待遇差异;而且,即使提交人提到的情况是真实的,他本人也没有受到歧视性待遇(《意见》第14.5段)。

事实上,提交人的地位与那些获得不可扣除的福利和膳食并在公共机构,如医院免费住宿的人之间存在一定的相似性。 在这两种情况下,我们谈论的是接受不可扣除的货币福利以及其他类型的国家实物援助的人,从中可以得出结论,在这两种情况下,国家都应该以同样的方式对待他们,即保持两类人的货币福利数额不变或按比例减少。 然而,委员会认为,尽管有这些相似之处,但所描述的两种情况之间存在重大差异,这解释了国家在待遇方面可能存在的差异,这不构成歧视行为。 委员会注意到,由于刑事判决而被剥夺自由的人的情况至少在两个方面与提交人提到的其他人的情况不同(例如,在医院接受治疗的病人或在收容所接受食物的人)(《意见》第14.6段)。

首先,一个人被判处监禁,以便在一定时间内服刑,通常是几个月或几年。 此人,因此,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 此外,很容易计算他的赡养费用,并根据监狱机构提供的赡养费用或不提供的赡养费用,确定他的需要是否得到充分的满足,或其中的一些需要,并计算它将持续多长时间。 在逃并使用提交人提到的国家机构服务的人的情况,例如医院或护理中心,与因犯罪而被剥夺自由的人的情况有很大不同,因为前者自愿使用这些服务,并同意无限期地留在上述机构以满足他们的基本权利,但这通常是短暂的。 在这种情况下,要确保减少养恤金数额不影响满足最初打算满足的需要要困难得多。 此外,由于所提供服务的不确定性和临时性,很可能在该人离开他使用的医院或护理中心后发生这种减少(考虑因素第14.7段)。

第二,尽管这些机构的人员接受赡养费和食品,但这并不被视为一种额外或单独的服务,而是国家为解决这些人的脆弱性而提供的援助的一个组成部分,通常是临时性的,这对于保证保护他们的基本权利,如健康权或食物权是必要的(考虑因素第14.8段)。

委员会认为,提交人的情况与提交人与之比较的在逃人员的情况有某些相似之处。 然而,由于前几段指出的重大差异,缔约国没有义务对待被剥夺自由的人,与在逃并使用医院、护理中心或收容所服务的人一样,接受不可扣除的福利待遇(考虑因素第14.9段)。

委员会的结论:减少提交人不可扣除的残疾津贴数额并不构成对他根据《公约》第二条和第九条享有的权利的侵犯(《意见》第15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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