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和G.P.诉意大利案。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2019年3月7日第22/2017号来文的意见。
2017年,来文提交人得到了协助准备投诉。 随后,将申诉转达意大利。
从委员会的观点来看,禁止撤销同意将胚胎移植到子宫腔是对健康权的侵犯,因为这可能导致强迫医疗干预甚至强迫怀孕。 这项禁令影响到健康权的本质,超出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4条所规定的限制。 这项禁令,或者至少是这项禁令存在的模棱两可,是提交人无法接受体外受精程序的原因。 因此,委员会认为:这一限制不符合健康权的性质,向他提出的事实表明,提交人双方都违反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二条。
从考虑的案文可以看出,2008年,来文提交人向意大利一家专门从事辅助生殖技术的私人诊所申请,以帮助怀孕儿童。 进行体外受精的第一个周期。 该消息的作者要求诊所至少通过体外受精获得六个胚胎,进行植入前遗传诊断以识别可能的"遗传性疾病",并且没有将已识别出的疾病的胚胎插入s.K. 诊所的专家拒绝满足这些要求,因为它们违反了第40/2004号法律。 作者声称,体外受精的两个周期已经过去:第一个有三个胚胎,每个胚胎都有遗传性多发性骨软骨,因此没有转移到S.K.的子宫,第二个,在此期间创造了十个胚胎,其中只有一个没有遗传性多发性骨软骨,但由于其"平均质量",它不太可能在子宫内继续发育。 她拒绝移植"平均质量"的胚胎,但被告知,在法律诉讼的威胁下,她不能撤回将胚胎移植到子宫的同意。 由于担心这种威胁,S.K.被迫同意植入胚胎,但随后她流产了。 剩下的9个胚胎被冷冻保存。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考虑到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二条提出的第一项申诉,即s.K.的健康权在违背她的意愿种植胚胎时受到侵犯。 委员会注意到:结果,S.K.流产,这对她来说是一次创伤性的经历。 委员会的结论是,在本案的情况下,提交给它的事实构成了对《公约》第十二条所载S.K.健康权的侵犯(《意见》第10.1段)。
未经S.K.的真正同意,将胚胎植入s.K.的子宫腔,侵犯了她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和行使健康权方面男女平等的权利,也违反了单独审议并与《公约》第三条一并审议的第十二条(《意见》第10.3段)。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就《公约》第十二条提出的第二项申诉:法律所造成的关于受精后是否可以撤回同意受孕的不确定性使他们无法再次怀孕,这侵犯了他们的健康权。 正如来文提交人所表明的那样,s.K.在受精后无法撤回她的同意,提交人有理由担心,如果他们再次尝试人工授精,他们可能会面临类似的情况。 因此,委员会承认,来文提交人无法获得体外受精。 委员会认为,它遵循了这一点:第40/2004号法律对提交人的健康权施加了限制,因为它阻止了提交人获得缔约国提供的医疗服务(《意见》第11.1段)。
委员会的结论是,禁止撤销同意将胚胎移植到子宫腔是对健康权的侵犯,因为这可能导致强迫医疗干预,甚至强迫怀孕。 这项禁令影响到健康权的本质,超出了《公约》第四条所规定的限制。 这项禁令,或者至少是这项禁令存在的模棱两可,是提交人无法接受体外受精程序的原因。 因此,委员会认为,这一限制不符合健康权的性质,提交委员会的事实表明,提交人双方都违反了《公约》第十二条(《意见》第11.2段)。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在申请中提出的大多数关切涉及缔约国现行的体外受精和可能对胚胎和干细胞进行研究的规范含糊不清,甚至可能不一致。 这种模棱两可的部分原因是,2004年通过的第40/2004号法律由于意大利宪法法院的一些裁决而发生了重要但零碎的变化。 此外,委员会强调,社会在这一领域的观点发生了重大变化,科学和技术正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 出于这些原因,各国应定期更新其规则,以使其符合其人权义务以及社会的演变和科学进步(考虑因素第11.4段)。
委员会的结论是:禁止撤销S.K.同意将胚胎移植到子宫内,并限制提交人双方获得生殖权利,这违反了《公约》关于提交人的第十二条和与《公约》第三条一起审议的关于S.K.的第十二条(《意见》第12.1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