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hamed ben Jazia和Nahuel Bellini诉西班牙案。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2017年6月20日的意见。 第5/2015号来文。
2015年,来文提交人得到了协助准备投诉。 随后,将申诉转达西班牙。
由于没有证据表明缔约国已在现有资源的最大限度内采取了一切合理措施,缔约国公共当局,包括马德里地区当局,驱逐提交人和不向他们提供替代住房,构成了对他们适足住房权的侵犯。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提交人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们获得适足住房的权利,因为根据马德里法院的命令,他们被逐出租来的房间。 与此同时,没有考虑到他们缺乏替代住房以及这种裁决可能产生的后果,特别是对他们的未成年子女。 他们提请注意,在审判期间,适当的法律保障没有得到尊重,当局也没有向他们的家庭提供社会住房。 此外,在严重经济危机的背景下,马德里自治社区将部分社会住房出售给私人投资基金(考虑因素第12.2段)。
缔约国辩称:提交人是在个人(房东)的倡议下被驱逐的;司法当局只是作为中间人参与了这一过程;在随后的法庭诉讼期间,所有司法保障都得到尊重。 此外,委员会注意到,社区和马德里市政府的社会服务部门在其现有资源范围内向提交人提供了各种援助,包括财政援助和临时住房形式的援助,在他们被驱逐后十天内,由于家庭的财政状况没有得到改善,缔约国认为这在许多方面成为Ben Jaziya先生的行为(《意见》第12.3段)。
双方对提交人与子女永久居住在马德里的一个租来的房间没有异议;房东在马德里对Ben Jazia先生提起的法庭诉讼导致提交人及其子女于2013年10月3日被驱逐;尽管Ben Jazia先生在不同时间领取失业救济金和生活工资,但在被驱逐时,提交人没有其他住房或收入来租用其他住房; Ben Jazia先生多次要求马德里住房管理局(以下简称Ufm)在1999年至2011年期间为他提供社会住房,但无济于事;2012年至2013年期间,Ufm和马德里自治社区的其他机构向私人投资公司/基金会出售了2,935套住房(《注意事项》第12.4段)。
关于申诉人在萨穆尔服务处临时收容所逗留结束时的情况,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萨穆尔服务处工作人员通知提交人,如有必要,可以将Bellini女士和儿童安置在妇女收容所,以及Ben Jaziya先生--安置在无家可归者援助中心。 提交人反过来声称,在他们被要求离开临时住所后,没有向他们提供任何像样的替代住房。 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双方提供的材料仅证实2013年8月得土安县社会服务部通知Ben Jaziya先生在其家人被驱逐及其缺乏替代住房的情况下上述服务部 委员会还强调,缔约国没有对提交人的说法提出异议,即他们和他们的孩子在临时住所住了十天之后,不得不在亲戚的车里住四个晚上,直到一个熟人为他们提供几个星期的住宿(《意见》第12.5段)。
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对马德里社会服务中心2015年4月24日的报告中所载的信息没有异议即Ben Jazia先生在2012年和2013年定期获得中心的财政援助以满
根据委员会对有关事实和当事各方的指控的调查结果,与来文有关的主要问题是,在租赁协议到期后,根据法院命令将提交人逐出租来的房间,而不向提交人提供替代住房,是否侵犯了他们根据《公约》第十一条第1款享有的适足住房的权利,因为他们的头上没有屋顶。 为了审查这一关键问题,委员会审议了缔约国以前提出的论点,即问题发生在个人之间,与《公约》无关。 委员会首先列出了住房权的一些相关要素,特别是与居住在租用住房中的人有关的要素以及这项权利的法律保护(《意见》第12.7段)。
国家保护租户的义务
据缔约国称,租赁协议期满后的驱逐构成了私人租户和房东之间的冲突,因为这并不是由当局直接发起的。 然而,私人之间的这种争端是在缔约国法律制度的框架内加以管制的,缔约国无论如何都有责任确保尊重《公约》所载的权利,包括租户的住房权。 因此,尽管租赁协议到期的争议发生在两个人之间,但缔约国有义务除其他外确保驱逐承租人不违反《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意见》第14.1段)。
驱逐案件在法庭上的审判
委员会审议了将提交人逐出租来的房间是否侵犯了他们获得适足住房的权利。 委员会注意到出租人告知Ben Jazia先生根据《城市租赁法》第9条和第10条以及《西班牙民法典》第1569条第1款它打算于2012年3月15日和7月12日不续签和终止租 针对出租人的诉状,2013年5月30日,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40条第4款和第549条第3款,决定驱逐因租赁协议到期而导致的提交人。 因此,对提交人采取的驱逐措施是依法采取的(考虑因素第16.1段)。
委员会指出提交人拒绝离开租用的房间尽管房东事先告知他们他不会续签合同而且后者于2012年8月31日到期。 此外,提交人自2012年6月以来没有支付月租。 由于没有资料表明房东的申请毫无根据或没有必要,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驱逐提交人是有正当理由的(《意见》第16.2段)。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在驱逐过程中没有尊重司法保障,主管当局拒绝了他们请律师的请求。 委员会还考虑到缔约国的论点,即在审判期间,《盟约》规定适用的所有适当程序保障都得到尊重。 委员会注意到,Ben Jazia先生在审判期间得到了无偿的法律援助和代表他的权利,他的律师提出了几份关于各种补救办法的请愿书;ben Jazia先生在租约到期和被驱逐之前得到了通知;后者是在适当的时候在法院官员、警官和有关方面的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考虑因素第16.3段)。
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的声明,即法院在没有评估这一措施对提交人、特别是对其未成年子女可能造成的后果的情况下下令驱逐他们,而且法律没有规定被告有权对驱逐决定提出上诉或提出申诉,以便他们可以概述驱逐的后果。 他们只能提出全部或部分偿还租金的索赔。 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法院在2013年5月30日和7月2日和22日的裁决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40条第4款、第549条第3款和第556条第1款决定驱逐提交人并 根据这些规定,以及上述法律第444条第1款,在诉讼期间,被告只能就支付租金或与驱逐程序直接相关的情况作出陈述。 此外,委员会强调,尽管没有具体立法允许法官在口头驱逐审判期间评估这项措施与《公约》条款的兼容性,但2013年5月30日,法院决定呼吁理事会、马德里市的家庭管理和社会服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措施,防止本*贾齐亚先生被留在头上,与他的社会隔离,特别是在20天内将所采取的具体措施通知法院。, 确保他的未成年子女有足够和适当的住房。 2013年7月2日,本申请重新提交。 此外,法院应Ben Jaziya先生的请求,一再推迟驱逐(审议第16.4段)。
委员会注意到法院为防止提交人、特别是其未成年子女无家可归和遭受其他人权侵犯而采取的措施,并认为法院实际上评估了驱逐的潜在后果,尽管法院依法没有这种义务。 然而,缔约国的住房权并不是宪法保护令程序可直接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 此外,作为驱逐案件口头审理的一部分,法律不要求法官推迟驱逐,直到受影响的人找到替代住房。 此外,立法没有明确和具体规定法院有这种义务,也没有指示其他国家机构,如社会服务机构,采取协调措施,防止被驱逐者无家可归。 在此背景下2013年10月3日法院决定驱逐提交人及其子女尽管他们既缺乏替代住房也没有足够的收入在房地产市场获得住房而且马德里社会服务中
宪法权利保护程序:在西班牙和一些拉丁美洲国家(墨西哥,厄瓜多尔,秘鲁等)的法律中。),特别程序是保护个人基本宪法权利的手段,在许多方面类似于宪法申诉。 主要区别在于amparo本质上是个体的。 宪法权利保护程序通常由最高法院或宪法法院进行,并履行双重保护目的:它保护公民及其基本保障; 它还保护《宪法》本身,确保其原则不受国家破坏《宪法》所宣布的基本权利的行为或行动的侵犯。 它在某些方面类似于宪法补救措施,例如巴西的司法保护令和德国的宪法申诉。
缔约国就无法获得替代住房提供的解释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对提交人的家庭需要社会住房提出异议,只声称马德里社会服务中心在其现有资源范围内为他们提供了援助,包括寻找住房,而且由于家庭的财政状况没有得到改善,主要是Ben Jaziya先生的行为(考虑因素第17.1段)。
在本案中,缔约国没有声称Ben Jazia先生没有遵守申请社会住房的要求或条件,而只是质疑他在寻找工作和替代住房以及试图满足领取其他社会福利的条件和要求方面的行为是否合理。 因此,缔约国没有证明提交人没有满足他们被告知的获得社会住房的任何条件。 相反委员会注意到Ben Jazia先生在孩子出生后要求当局至少三次或四次向他提供社会住房并于2013年6月4日再次提交申请并附上2013年5月30日的法院令 面对迫在眉睫的驱逐,Ben Jazia先生要求法院与自治区和马德里市政府的社会服务部门联系,并要求地方当局为他提供替代性社会住房(考虑因素第17.3段)。
缔约国还指出,地方当局目前每年收到8 000份社会住房申请,在马德里有大约260个住房单位。 缔约国显然间接表示尽管提交人满足了获得社会住房的要求但在2012-2013年没有向他们提供这一要求当时由于可用资源有限提交人被逐出成为不可避免(
委员会认为,缔约国的论点不够充分,因为它们没有表明已经作出了一切可能的努力,并利用了一切可用的资源,作为优先事项,确保尊重作为提交人发现自己处于极其脆弱境地的人的住房权。 例如,缔约国没有理由拒绝向提交人提供社会住房,因为公共当局利用资源制定一项分阶段落实住房权的一般政策或紧急行动计划,特别是为处境极其脆弱的人提供住房权。 此外,缔约国没有向委员会解释马德里地区当局将部分社会住房出售给私人投资基金的原因,从而限制了获得社会住房的机会,尽管马德里的社会住房单位数量大大低于每年的需求。 它也没有解释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种措施是如何合理的,为什么它是确保充分享有《盟约》所载权利的最适当的措施。 例如,2013年,地区当局向一家私人公司出售了2,935套住房和其他住房单元,金额为2.01亿欧元,解释了恢复预算余额的必要性(考虑因素第17.5段)。
最后,委员会审议了缔约国的论点,即Samur服务部门通知提交人,如果他们在Samur社会马德里临时收容所逗留最长时间后没有找到住房,Bellini女士和儿童可以被安置在妇女收容所,Ben Jazia先生则被安置在无家可归者援助中心,马德里市政府社会服务中心也为他们提供了类似的选择。 如果更仔细地考虑这一建议,就意味着家庭分离,这违背了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十条第1款的规定,为作为社会基本单位的家庭提供尽可能广泛的保护和援助的义务。 在这方面,缔约国没有向委员会解释为什么提交人没有其他选择(《意见》第17.7段)。
基于上述原因,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合理的理由,说明为什么即使在尽最大可能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后,仍不能向提交人提供替代住房(《意见》第17.7段)。
委员会的结论:由于没有证据表明缔约国已在现有资源的最大限度内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驱逐提交人和缔约国公共当局未向他们提供替代住房构成对他们适足住房权的侵犯(《意见》第18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