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米特里*沃龙科夫诉俄罗斯联邦案。 2022年10月25日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的意见。 第2951/2017号来文。
2017年,来文提交人得到了协助准备投诉。 随后,将控诉转达俄罗斯联邦。
委员会确定了执法人员对来文提交人无理使用武力的事实,以及未能对这些事实进行有效调查的事实。 违反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七条。
从《意见》的案文可以看出,提交人声称,他根据《公约》第七条享有的权利在被警察殴打时受到侵犯,而且由于对他关于这些事件的指控没有进行有效的调查,这些权利与《公约》第二条第3款一起单独审议。 提交人说,他根据《公约》第九条第1款所享有的权利受到了警察的侵犯,因为警察任意对他进行行政逮捕,以掩盖他在拘留期间遭受的殴打和伤害。 提交人声称他根据《公约》第九条第3款所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因为国家法院没有适当考虑逮捕和延长他的理由,并且没有任何理由授权拘留他。 提交人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九条第4款享有的权利,因为在法院延长对他的拘留期限时,他没有出席法院的听证会。 他还指出:法院没有考虑逮捕他的理由(考虑第3.1-3.4段)。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根据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尽可能在强制使用武力之前使用非暴力手段(第4段)。 如果执法人员使用武力或火器造成伤害或死亡,他们立即通知上级(第6段)。 各国政府应确保执法人员任意或恶意使用武力或火器根据其法律应作为刑事犯罪予以惩处(第7款)(考虑因素第10.3款)。
警察使用武力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是合理的,在使用武力似乎过分的情况下,可被认为违反《盟约》第7条(考虑因素第10.3段)。
关于缔约国有义务适当调查提交人关于酷刑和虐待的指控,委员会提到其判例,即刑事调查和随后的起诉是恢复被侵犯人权的必要手段,例如《公约》第七条所保护的人权。 委员会还回顾,当收到违反第七条的虐待申诉时,缔约国必须迅速和公正地进行调查,以便提供有效的补救(《意见》第10.4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它注意到提交人声称2012年6月2日他因涉嫌贩卖毒品而被捕并被带到警察局。 在去警察局的路上,在那里,他被几个警察殴打。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详细描述了他声称受到的待遇和医疗证明。 根据对提交人进行药物和酒精使用测试的医疗机构汇编的一份报告,在他被捕几小时后被带去测试时,他的左眼周围有一个新的血肿。 此外,克拉斯诺达尔地区调查委员会调查部门于2017年4月3日根据2012年6月3日的医疗文件任命了对提交人的法医检查,根据这些文件,提交人被诊断为左眼窝内壁瘀伤和骨折。 还注意到他的左眼有血肿和结膜下出血。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在提交人被拘留期间可能受到伤害,因为警察在提交人出示警察身份证后试图逃离时对提交人使用武力(《意见》第10.2段)。
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向调查委员会提供的工作人员的证词,提交人一见到警察就跑了大约100米,之后他跌跌撞撞,头撞在地上。 然后,警察不得不使用武力,包括战斗技巧和特殊手段,拘留提交人。 委员会提请注意,警察没有提供任何资料说明为什么他们被迫使用战斗技术和特殊装置,如果提交人不积极抵抗逮捕,就会导致提交人左眼窝内壁骨折和血肿,特别是在他摔倒并头部撞到地上之后。 由于缔约国没有就上述伤害究竟是如何对提交人造成的作出任何具体解释,而且与提交人的指控相反,委员会认为应适当重视提交人的指控(《意见》第10.3段)。
委员会指出在本案中提交人遭受酷刑的最初申诉是在2012年9月27日向调查员D.在审讯期间提出的。 这一信息反映在审讯程序中,但调查员没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要求,对控诉采取任何行动,也没有向上级报告。 委员会说,提交人后来向初审法院投诉警察殴打,并要求法院要求他提供医疗文件以证实他的申诉,但法院驳回了提交人的请求,并解释说他可以向有关执法机构提出申诉。 委员会注意到,在提交人向调查委员会提出申诉时,决定不对提交人的指控展开调查完全是根据提交人提出申诉的警官所作的证词。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自2013年4月29日以来调查委员会调查部门对提交人的指控进行了数次调查所有这些调查都以拒绝指控警官而告终因 委员会注意到,这两项驳回的案文几乎相同,其依据是拘留提交人的警官的相同证词。 此外尽管提交人控诉2012年遭到殴打但调查委员会仅在2017年才指定对提交人进行法医检查而提交人本人没有接受法医专家的亲自检查也没有接受任 委员会认为,案件档案中没有任何内容允许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当局迅速或有效地对提交人的指控进行了调查(《意见》第10.5段)。
委员会的结论:所提出的事实表明,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单独审议的第七条所享有的权利(《意见》第11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