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30日,该案在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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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khamadrasul Abdurasulov等人诉吉尔吉斯斯坦的案件。 2023年1月30日人权委员会的意见。 第3200/2018号来文。

2018年,来文提交人得到了协助准备投诉。 随后,将控诉转达吉尔吉斯斯坦。

从《意见》的案文可以看出,提交人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们根据《公约》第七条所享有的权利,使他们遭受酷刑,以获得他们没有犯下的罪行的供词。 这些侵犯行为包括殴打、勒死和其他形式的身心酷刑。 此外,提交人声称,缔约国没有按照委员会判例的要求,对酷刑指控进行公正和有效的调查。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刑事调查和随后对肇事者的惩罚是对侵犯人权的必要补救办法,例如《盟约》第7条所保护的侵犯人权的行为。 虽然将对违反第七条行为负责的人绳之以法的义务是采取行动的义务,但不是为了取得结果,缔约国有义务真诚、迅速和彻底地调查有关其或其当局严重违反《公约》的所有指控(《意见》第7.4段)。

举证事实的责任不能仅仅由来文提交人承担,特别是考虑到提交人和缔约国并非总是能够平等地获得证据,而且往往只有缔约国才能获得有关资料,特别是在据称涉及缔约国当局拘留提交人的情况下造成伤害的情况下(考虑因素第7.5段)。

《公约》第九条意义上的逮捕并不一定意味着国内法所界定的正式逮捕。 委员会提到《盟约》的要求,即除基于法律规定的理由和考虑到法律规定的程序外,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意见》第7.6段)。

第3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规定:"刑事案件或任何民事诉讼中的所有司法程序原则上应以口头方式进行,并向公众开放。" 《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承认,法院有权"出于民主社会中的道德、公共秩序或国家安全的原因,或当事各方私生活的利益需要时,或法院认为严格有必要--在特殊情况下,当宣传会违反正义的利益时",将全部或部分公众排除在外"(考虑因素第7.7段)。

《公约》第十四条保障被告传唤和讯问证人的权利。 这项保证对于确保有效保护被告及其辩护人至关重要,因此,被告获得同样的法律权力,要求证人在场,并讯问或盘问控方可利用的任何证人(考虑因素第7.9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提交人指控他们遭到殴打、勒死、酷刑,被迫承认犯下的罪行,侵犯了他们根据第七条享有的权利,并与第二条第3款和《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g"项一起单独审议。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陈述,在不同的日子里,他们被带到内部事务办公室,警察、警卫和狱友轮流用塑料袋和防毒面具殴打和勒死他们。 提交人被剥夺了食物、水、厕所设施和医疗服务。 委员会提请注意提交人的指控,即即使在他们签署供认参与谋杀的声明后,酷刑也没有停止,在某些情况下,也是由于酷刑,将其他人称为他们的同谋。 事实上,他们被告知,殴打仍在继续,以惩罚他们谋杀吉尔吉斯国籍的人。 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向检察官办公室、警察和主持审判的法官提出了许多申诉,他们的所有申诉都被驳回。 委员会认为,尽管提交人作了详细的说明,缔约国当局并未对众多酷刑指控展开全面的刑事调查,而是仅限于对其进行初步审查(核查)(《意见》第7.2段)。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简要陈述,即对酷刑申诉进行了初步审查,询问了受害者、其代表和证人,检察官办公室由于缺乏犯罪证据而拒绝展开刑事调查,这一决定得到了包括吉尔吉斯斯坦最高法院在内的各级法院的支持。 委员会考虑到缔约国的论点,即提交人的罪行是根据证据确定的,包括法院审查的法医检查的结论。 委员会指出,缔约国没有向任何提交人提供这些结论及其结论的副本(《意见》第7.3段)。

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当局在提交人提出酷刑申诉后没有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五名提交人提交了一份由一名私人精神病专家编写的报告,他的结论是,他的调查结果与提交人提出的酷刑指控一致(《意见》第7.4段)。

委员会提请注意来文提交人的陈述,他们在陈述中详细描述了他们在拘留期间遭受的酷刑。 这些申诉已提请检察官办公室注意,最重要的是,案件材料反映了提交人在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向法院申诉酷刑问题,他们的申诉要么被忽视,要么被驳回。 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尽管提交人就这一问题作了详细的陈述、证人陈述和证实酷刑调查结果的医疗报告,但案件档案并未使委员会得出结论,即对酷刑指控的调查已经有效进行,或已查明任何嫌疑人。 由于缔约国在这方面没有作出详细解释,委员会认为,提交人的指控应该得到适当考虑,因为这些指控有充分的证据。 委员会还注意到,在对提交人的罪行作出裁决时,法院(连同其他证据)使用了他们的供词,尽管在审判期间,提交人报告说他们曾遭受酷刑以获得这些供词。 因此,鉴于这些情况,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委员会收到的事实表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和第十四条第3款(庚)项单独审议的第七条所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意见》第7.5段)。

委员会审议了提交人根据第九条第1款所持的立场,即他们在最初拘留期间被任意拘留,对他们的逮捕既没有登记也没有登记。 提交人声称,这样做是为了让警察可以对他们进行酷刑。 缔约国没有就这些事实提出任何评论。 由于缔约国没有就提交人在具体期限内的下落、拘留条件和逮捕议定书作出任何有关解释,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九条第1款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意见》第7.6段)。

关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提出的指控,委员会注意到无可争辩的事实,即被告的亲属,包括提交人的亲属,不被允许出席这些听证会。 委员会强调,缔约国没有就此提出任何意见。 据提交人说,主持审判的法官解释说,他不能保证提交人亲属的安全。 缔约国没有解释为什么有必要以第十四条第1款所载的理由之一将提交人的亲属排除在听讯之外,而受害者的亲属可以在场。 在缔约国没有作出澄清的情况下,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对提交人在公平和公开审讯方面的权利施加了不成比例的限制,因此侵犯了提交人根据第十四条第1款享有的权利(《意见》第7.7段)。

委员会还审议了提交人的论点,即他们有足够时间和设施准备辩护的权利受到侵犯。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指控,即拘留设施和拘留中心人满为患,没有足够的照明和空气为他们准备辩护。 此外,提交人指称,在若干案件中,受害者的亲属在法庭内外威胁和人身攻击他们的律师,警察和地方检察官没有干预,造成一种普遍的恐惧感,这与辩护人的适当履行职能不相容。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反驳证据表明例如2010年10月12日有两人冒充受害者亲属威胁律师。 委员会强调,2010年10月15日,律师公开拒绝参加法庭开庭,担心他们的安全。 2010年12月,其中一名律师N.U.R.遭到其中一名受害者的代表的袭击和殴打(注意事项第7.8段)。

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所陈述的事实表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乙)项和(丁)项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

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的指控,即他们的审判的特点是一些侵犯行为,例如出席审判的受害者亲属挑起的暴动和暴力。 提交人报告说,他们不能代表他们传唤证人,因为传唤的证人受到受害者亲属的威胁。 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这方面的任何资料。 根据所述情况并根据提交给委员会的材料,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辰)项享有的权利。

委员会的结论:所提出的事实表明,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b"、"d"、"e"和"g"项,并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单独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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