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6日,该案在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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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M.诉澳大利亚案(关于来文不可受理的决定)。 2023年3月6日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意见。 第123/2017号来文。

2017年,来文提交人得到了协助准备投诉。 随后,将申诉转达澳大利亚。

从意见案文中可以看出,提交人声称,缔约国剥夺了最小的孩子年满8岁的单亲父母的儿童福利,即降低了以前16岁的年龄上限,并废除了旨在保护在实施时已经领取儿童福利的单亲父母不受这些改革实际后果影响的过渡性规定,因此,缔约国推行了可预期会产生间接歧视性后果的政策, 而且它没有根据其消除歧视的现有义务改变这项政策,即使在这种间接歧视的后果变得明显之后也是如此。 提交人声称,缔约国侵犯了她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意见》第1、3.2段)。

提交人说,在她的第二个孩子出生前一年的2005年,政府根据"从福利到就业"的格言进行了改革,特别是通过了《就业和劳动关系法》(就业领取社会福利和其他措施),并于2006年--随后对其进行了修正。 由于这些修正案的通过,从2013年1月1日起,父母有资格获得儿童福利的儿童的最高年龄从16岁降至8岁,如果父母一方抚养,则降至6岁。 修正案包括过渡条款,根据这些条款,截至2006年7月1日已经收到付款的人,这些变化不适用,因此他们必须继续领取单亲福利,直到最小的孩子满16岁。 2012年5月31日,2012年《社会保障法(公平就业激励)修正案法案》在议会出台,废除了"祖父"条款(即排除条款)(《意见》第2.2段)。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受害者的地位取决于所称的侵犯行为是否直接和个人地影响到提交人。 申诉人只有在他本人遭受有关缔约国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情况下才能声称自己是受害者,而且任何人都不能抽象地通过民众行动对被认为违反《公约》的法律或做法提出质疑(《意见》第9.3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缔约国声称,来文提交人不是《任择议定书》第2条意义上的受害者,因为她在2006年通过过渡条款时不是领取子女津贴的单亲父母群体的一部分,并被"祖父"条款所涵盖,因为她提交了我申请,并在2014年才开始领取这种津贴。 委员会注意到,因此,据缔约国称,原始立法和过渡条款及其废除均不适用于提交人。 提交人在答复中说,她一直是父母,子女的年龄如果法律没有改变,她就可以得到这种福利,因此她受到这种变化的影响。 委员会提请注意,据提交人称,她代表所有受改革影响的单身母亲,包括受"祖父条款"约束的单身母亲提出申诉(《意见》第9.2段)。

委员会认定提交人的第一个孩子出生于2004年。 后来,即在2006年和2009年,她又生了两个孩子。 2006年6月,她最小的孩子两岁,因此,他的母亲可以有资格获得福利,并受"祖父"条款的约束。 在新法律于2013年1月生效时,她最小的孩子四岁。 因此如果提交人在2006年获得了单亲家庭的子女抚养费如果相关条款在2013年1月未被废除她将成为受"祖父条款"保护的群体的一员。 但是,从双方提供的资料可以看出,提交人在2006年6月没有得到单亲家庭的子女抚养费,这意味着她不是这一群体的成员。 她在2013年没有获得这项福利,当时立法的变化被引入并开始应用,并仅在2014年开始接受。 因此,提交人不属于受"祖父条款"保护的群体,因此,没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在她最小的孩子满16岁之前,她可以指望得到福利。 因此委员会不认为提交人因引入和执行关于废除"祖父条款"的规定而直接和亲自受到立法修改的影响。 由于她在2006年或2013年由于其就业地位而无权为单亲父母领取子女补助金,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没有受害者身份,因为她普遍指控社会支助制度改革本身造成损害。 委员会还注意到,关于改革对其他单身母亲的影响的指控是在未经这些个人同意的情况下提出的,提交人没有以任何方式解释为什么她决定在没有这种同意的情况下代表她们行事(《意见》第9.4段)。

委员会的结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本来文被宣布不可受理,因为提交人没有受害者身份,也没有代表同意代表他们提出这种申请的人提出申请(《意见》第11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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