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开始就应该指出,各委员会的决定不得上诉,其决定通常是最终决定。 案件未来的命运取决于所作决定的性质。
如果委员会决定所掌握的事实表明缔约国侵犯了申请人根据《条约》所享有的权利,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它就其结论和建议所采取的措施。 如果委员会决定没有违反合同或申诉不可受理,则终止案件。
委员会的决定是对有关条约的权威性解释。 其中载有向有关缔约国提出的建议,但对此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所有委员会都制定了监测缔约国是否落实其建议的程序(所谓的后续程序)因为它们认为通过采用申诉程序缔约国也同意尊重委员会的结论。
如果一个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存在违反条约的情况,请该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它为执行建议而采取的措施。 然后将国家的答复转发给申请人以征求意见。 如果缔约国不采取适当措施,委员会将继续按照后续程序审议此案。 这意味着继续与缔约国进行对话,在采取令人满意的措施之前,案件仍然悬而未决。 关于对各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采取后续行动的资料不是机密的,讨论这些资料的会议是公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