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委员会就申诉可否受理作出决定后,委员会继续根据案情对申诉进行审议,并说明根据条约的适用条款得出结论认为存在或不存在违反行为的理由。 如上所述,一些国家提出了实质性保留,可能限制它们根据有关条约承担的人权义务的范围。
在大多数情况下,委员会将拒绝审议关于保留所涉事项的控诉,尽管在特殊情况下,委员会可能认为保留不可受理,并不顾保留继续审议控诉。
关于委员会认为它所负责的条约所载权利范围所涵盖的内容的资料载于委员会关于具体案件的决定、解释各条款含义的所谓一般性意见以及关于缔约国定期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这些文件可在人权高专办网站上查阅。 还有一些关于各委员会判例的科学文章和教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