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7日,该案在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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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I.D.G.v.西班牙。 第2/2014号信息。 该意见于2015年6月17日由委员会通过。

2014年协助来文提交人准备了申诉。 随后,将申诉转达西班牙。

主题:确保充分实现适足住房权的措施。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适足住房权是一项基本权利,是享受所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基础,并与其他人权,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规定的人权充分挂钩。 应保障所有人的住房权,不论其收入水平或获得经济资源的机会如何,缔约国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充分实现这项权利。 适足住房权的许多要素与确保有效行使这项权利的适当国内补救办法的可用性密切相关(意见第11.1段)。

所有人都应享有一定程度的居住安全,这保证了法律保护,不受强迫驱逐、迫害和其他威胁,而且强迫驱逐从表面上看是不符合《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的要求的,只有在最特殊的情况下,根据国际法的有关原则才有正当理由。 委员会认为,在强迫驱逐进程或可能影响到提供住宿并最终可能导致驱逐的进程中,缔约国应确保遵循适当程序,以便特别是所有有关人员都有真正的机会进行协商,并在规定的驱逐日期之前的充分和合理时间内提前通知这些人(考虑因素第11.2段)。

《盟约》第2条规定了一些紧急性质的义务。 因此,根据《盟约》第2条第1款,缔约国有义务采取措施,"以一切适当手段,特别包括采取立法措施"执行《盟约》所承认的权利。 这项要求包括采取措施,确保就《公约》所承认的权利获得有效的司法补救,因为正如委员会在第9号一般性意见中指出的,每一项权利都以存在补救为前提(意见第11.3段)。

根据《盟约》第2条第1款所载的义务,缔约国有义务向其适足住房权利可能受到影响的人提供有效和适当的补救(考虑因素第11.4段)。

根据他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正当程序和正当程序是所有人权的重要方面,在强迫驱逐案件中尤其重要;这些程序保障措施除其他外,包括缔约国在确定的驱逐日期之前适当和知情地通知所有受影响的人,并向这些人提供法律补救。 委员会认为这种补救办法也适用于其他类似情况例如抵押丧失抵押品赎回权在这些情况下住房权可能受到严重影响(考虑因素第12.1段)。

委员会认为,根据上述义务,当局有义务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和努力,确保以适当和有效的方式通知法院在行政或司法程序中最重要的决定和判决,使受影响的人能够在有关程序中维护其权利(《意见》第12.2段)。

根据有效司法保护的权利,发布命令通知可能是司法通知的适当手段;然而,委员会认为,在涉及可能侵犯人权的案件中使用命令,例如适足住房权,需要司法监督,应该是最后的手段,特别是在启动适当生产的行动方面。 其使用应严格限于个人通知的所有可能性已用尽的情况; 它应提供充分和早期的宣传,使有关人员有真正的机会了解进程的开始并参与其中(意见第12.3段)。

按揭贷款取消抵押品赎回权通知不当,妨碍有关人士保护其权利,构成对住房权的侵犯(考虑因素第12.4段)。

在审议来文时,委员会的任务不是核实国内司法和行政程序是否确实符合国家立法。 委员会的工作仅限于分析来文所证实的事实是否构成缔约国侵犯《盟约》所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因此,委员会认为,在每个具体案件中,评估事实和证据或适用国内法的责任主要由缔约国法院承担,只有当评估有关证据或适用国内法显然是武断的或相当于拒绝司法,这意味着违反《公约》承认的权利时,这些方面才是相关的(意见第13.1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a]提交人声称,由于她为购买她居住的房屋而拿出的抵押贷款多次未付款,信贷机构于2012年开始了这笔贷款的收集程序,提交人没有得到适当的通知,因为她是在发出将她的公寓拍卖的命令后才知道这笔贷款的收集情况。 因此,提交人认为,事实上她得不到有效和及时的司法保护,这使她无法对这一要求提出质疑,无法在法庭上捍卫她的住房权,因此她仍然处于无助、不确定和焦虑的状态(考虑因素第10.2段)。

缔约国辩称,在她的上诉中,提交人提到了属于她家庭成员的另一个地址,与此有关的上述住所不是她的永久居住地;第31号法院在提交人本人对经认证的按揭贷款协议进行公证的地址,向提交人发出了依法执行这一惩罚的通知; 只有在多次尝试通知提交人本人不成功之后,第31号法院才下令按照《西班牙民事诉讼法》第686条第3款发布命令,进行通知。);以及通过发布法院命令发出的通知符合有效司法保护权的要求。 此外,缔约国指称,据称提交人自愿拒绝收到关于适当处罚的通知和法院关于启动执行程序的第31号决定。..,如日期为2012年9月28日的通知所示。 最后,缔约国通知委员会,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有进行过驱逐、取消抵押品赎回权或出售抵押住房的工作,因为提交人提交了一项普通补救措施,根据该补救措施中止了执行程序,即提交人仍然住在这所住宅中,她的权利没有受到侵犯(《意见》第10.3段)。

关于作为本来文主题的抵押住房的性质,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解释,即她在执行程序中提到的属于她家庭成员的另一个地址,是指她的一个家庭成员的住房。.. 虽然她住在住房,这是有问题的;而且她不是任何其他住房的所有者。 作者提供的文档。.. 缔约国没有对此提出异议,证实了她的说法。 提交委员会的文件表明,有关住宅是提交人的永久居住地,而她不是任何其他住宅的所有人。 因此,根据本案的文件以及从各方收到的资料,委员会认为有关住房是提交人的永久居住地(意见第10.4段)。

至于提交人于2012年9月28日缺席,当时提交信贷机构提出索赔要求的通知和法院关于接受生产的第31号决定的通知,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提交的2012年9月28日马德里市司法通知和执法程序总局通知的副本,以及任何其他文件都没有表明提交人在她的永久居住地,拒绝接受法院命令第31号通知(第31段)意见的10.5)。

根据委员会关于本案事实的调查结果,与本来文有关的主要法律问题是,提交人是否因缔约国对抵押贷款的取消抵押品赎回权提起强制执行程序而受到侵犯,如提交人所称,提交人没有得到适当通知,这使她无法捍卫《公约》承认的权利(考虑因素第10.6段)。

根据本案的文件,2012年6月21日,第31号法院启动了强制执行程序,以取消对提交人抵押的房地产的赎回权。 然而提交人在2013年4月4日才发现这一点当时她收到了拍卖她的房地产的命令的通知而无法在执法程序中捍卫她的权利。 2012年9月和10月曾四次尝试通知法院关于受理生产索赔的第31号决定但未获成功因为提交人不在其居住地即她指明的发送通知的地址。 执达主任证实她的名字在有关大楼的邮箱上; 正如马德里市司法通知和执法程序总局的文件所述,礼宾人员至少出席了两次会议。..,因此,第31号法院已接受或应予考虑。 2012年10月30日第31号法院准许公布其发布公告板的命令目的是执行未及时提请提交人注意的通知(意见第13.2段)。

委员会赞扬第31号法院一再作出努力,目的是亲自通知提交人法院决定接受对她抵押的房地产的止赎案件。 然而,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没有证明第31号法院已用尽一切可用的个人通知手段(例如,没有解释为什么第31号法院没有通过在提交人的邮箱中留下一张便条或通知或以方案协调会规定的任何其他方式通知提交人的原因,例如向最近公寓的门房或邻居发送通知),并仅限于表明,在通知提交人的尝试不成功后,依法发出了一项命令。 此外,缔约国没有为其声称在一次通知尝试中,提交人据称躲藏起来,以便不会将通知交给她本人的说法提供任何严肃的理由。 因此,委员会认为,即使可以得出结论,通过发布命令通知提交人符合方案协调会的规定,这种取消抵押品赎回权的通知无论如何必须符合《公约》有关住房权的规范。..,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得到尊重,即 通知不恰当(意见第13.3段)。

通知程序中的这种侵犯如果对保护提交人有效使用其房屋的权利不产生重大后果,例如,如果有关的人本可以诉诸另一种适当的程序机制来保护他的权利和利益,就不构成对住房权的侵犯。 缔约国的立场似乎正是这样,因为它在没有提出严重理由的情况下辩称,提交人丧失参加强制执行程序的机会并不会产生严重后果,因为无论如何,从法律角度来看,债务人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获得保护的可能性非常有限,但他又有普通程序的选择,使他能够不受任何限制地对按揭贷款的支付提出质疑; 提交人根据《刑法典》第695条第3款提交了一份书面声明,其中提到按揭贷款协议的若干条款是非法的,她甚至设法中止执行程序和出售她的房屋,因为根据欧洲法院最近的一项决定,这些普通补救办法除其他外,允许暂停抵押财产的止赎和出售(考虑因素第13.4段)。

在本来文中,由于提交人提出的不当通知问题的具体情况,委员会的任务不是一般审议缔约国关于抵押房地产(特别是房屋或公寓)止赎及其随后出售的内部规则是否符合住房权。.. 在本案中,委员会仅限于审议由于提交人已经确定的不当通知,她的保护权是否受到重大影响,这将意味着对住房权的侵犯(意见第13.5段)。

根据这些事件发生时有效的CPC,债务人可以以非常有限的理由对拍卖提出质疑,例如偿还抵押质押或相应的义务,作为法院判决执行程序的一部分。 作为这一过程的一部分,他不能质疑,例如,合同的非法条款。 相反,普通程序为债务人提供了对有关贷款提出质疑的广泛和公开的理由。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争辩说,未能出席强制执行程序不一定是特别严重的情况,因为在任何情况下,债务人都可以选择普通程序来主张其权利。 但为了使这一规定成为正当理由,普通程序应使有关不动产的执行程序和拍卖得以暂停,因为否则通过普通程序提供的保护将不足以确保住房权,因为有关人员将无法阻止其不动产的出售;如果可能的话,他最终将有机会只获得赔偿或归还财产。 委员会认为提交人的不当通知发生在2012年10月30日第31号法院发布有关命令时。 缔约国必须提及欧洲法院关于2013年3月14日Mohamed Aziz诉Catalunya案N C-415/11案的裁决在这一不当通知之后几个月通过。 因此,根据这一决定,很明显,直到那一刻宣告性诉讼不允许暂停对抵押财产的止赎程序。 因此,提交人被剥夺了在执行程序中保护其利益的机会,以便最终防止拍卖,而在发出不当通知时,普通程序甚至不能被视为一种适当的可能的替代机制,因为它不允许暂停执行程序(考虑因素第13.6段)。

委员会认为,当时的这种不当通知构成了对住房权的侵犯,缔约国后来没有纠正这一权利,因为提交人被拒绝撤销法院关于拍卖的决定和宪法权利保护程序,根据该程序,她向宪法法院提出上诉(意见第13.7段)。

考虑到所有提交的材料委员会认为其掌握的事实表明第31号法院没有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将信贷机构对抵押财产的止赎要求适当通知提交人。.. 为了确保它真正告知本案程序的启动,并因此,第31号法院剥夺了提交人在法庭上适当捍卫其住房权的机会(意见第14段)。

委员会的结论:缔约国不履行向提交人提供有效补救的义务,侵犯了她根据《公约》第十一条第1款和《公约》第二条第1款所享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