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M.诉俄罗斯联邦案。 第2059/2011号来文。.
2011年协助来文提交人准备了申诉。 随后,将控诉转达俄罗斯联邦。
从考虑的案文可以看出,提交人声称,从审判的第一天起,他就向法院申诉说,没有给他足够的机会熟悉案件材料,他的请求多次被列入法庭会议记录;他被剥夺了在一审审判法庭听证期间由他自己选择的律师代理的权利;与法院记录所载的情况相反,诉讼程序没有开放,因为法院没有传唤他的母亲和儿子,以便他们能够出席法庭听证; 他一再反对审判的"非公开"性质;在第一次法庭听讯期间,他申请传票和讯问一名专家证人和另外六名证人,包括C.A.S.先生,但法院拒绝了他的要求。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委员会在提到其关于在法院和法庭前平等和公平审判的权利的第3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时指出,所有刑事审判原则上都应口头进行,并向公众开放,除非法院出于道德、公共秩序或国家安全的原因决定不接纳全部或部分公众,或者出于保护当事方隐私的利益的需要。 即使在公众被拒绝接受审判的情况下,法院的决定,包括主要结论,证据和法律论点,也必须公开(考虑因素第9.2段)。
委员会提及其第32号一般性意见,其中指出"充分时间"的定义取决于每个案件的情况,"充分机会"应包括查阅检方计划在对被告的审判中提出的所有材料(《考虑》第9.3段)。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b"项。"..[k]每个人在考虑对他的任何刑事指控时,都有权在完全平等的基础上至少得到以下保证:... 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来准备自己的防守,并与自己选择的防守队员进行沟通。..".
《盟约》保障一个人"亲自或通过他自己选择的律师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这项权利要求被告不仅有选择的自由,而且也有取代律师的自由,这项权利不应受到限制,除非这对于司法是绝对必要的,例如,如果被告滥用取代律师的 《盟约》保证被告有权取代他认为不适合本案的律师,或他怀疑他的行为有悖于他的利益(考虑因素第9.4段)。
缔约国有责任证明,提交人因可判处25年徒刑的严重罪行而受到审判,他被适当告知有律师的权利,而且他故意拒绝行使这项权利(《意见》第9.7段)。
虽然让证人参与审判的权利并不是绝对的,但被告或其辩护律师应有权接纳证词可能对辩护有重要意义的证人,并在诉讼程序的一个阶段提供适当的机会采访和质疑证人对他们的陈述(考虑因素第9.9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缔约国没有解释为什么有必要结束整个审判,包括审理与谋杀、抢劫和非法拥有武器指控有关的事实和证据,而不是只结束部分会议,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防止泄露有关亲密和个人当事人的资料,了解涉案人员的生活。 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没有理由以《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所述的任何理由拒绝公众查阅提交人的整个审判(《意见》第9.2段)。
委员会发现提交人有机会在2002年1月25日至2002年3月12日期间研究案卷。 此外,2002年2月11日和18日,提交人被警告说,他为了拖延熟悉案卷而采取的行为是不可接受的。 委员会注意到审查案件的时间限制,但是,鉴于申请人有大约一个半月的时间来研究案件,委员会不相信分配的时间是不够的。 根据上述情况,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丑)项享有的权利没有受到侵犯(《意见》第9.3段)。
从法庭会议记录中可以看出,提交人要求向他提供"任何其他律师",并坚称他希望"在选择律师时与其家人协商"。 在上述议定书第44页记载提交人再次提出这一问题并要求邀请一名"公设辩护人"。 委员会提请注意,根据提交人和缔约国的解释以及法庭会议记录,俄罗斯联邦法院没有批准申请人任命任何其他律师或公设辩护人的请求,并规定他有义务证实他的请求。 委员会注意到,律师B.先生最初是由提交人案件中一名共同被告的亲属邀请的,他的利益与提交人的利益并不一致。 委员会认定,案卷中没有任何迹象表明提交人滥用了他选择或取代律师的权利,因此得出结论,缔约国没有理由限制提交人取代司法律师的权利,也没有理由为他指定公设辩护人(《意见》第9.5段)。
委员会认为,最高上诉法院认为应当听取提交人的论点,以便作出结论。 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认为,法院有义务通知被告,他有权要求在听讯期间有律师在场。 委员会还注意到,据称b.先生被告知撤销原判程序,但决定不出席听证会,他不能被视为提交人自己选定的律师。 也不能假定提交人放弃了在撤销判决程序期间由律师代理的权利。 此外,委员会强调,由于初审法院的决定,提交人被迫在没有自己选择的律师的情况下为审议他的最高上诉法院上诉做准备。 委员会的结论是,委员会掌握的事实表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丁)项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意见》第9.7段)。
关于提交人声称他没有被授予在法庭上盘问一名重要证人C.A.S.的权利,而且只有他在法庭上宣读的最初陈述被列入记录,委员会注意到,据缔约国称,c.A.S.当时正在医院治疗,而我没有能够出席。 与此同时,缔约国的陈述中没有任何内容表明C.A.S.的缺席是永久性的。 此外,由于提交人的妻子拒绝作证,理由是她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第51条享有的权利,警方获得的证词在法庭上宣读并加入了议定书,她没有受到提交人的盘问。 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的另外六名证人没有被传唤为他辩护作证。 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这些证人的任何具体资料,它只注意到法院对这类请愿书作出裁决。 初审法院没有提供任何理由说明为什么它拒绝提交人邀请更多证人的请求,为什么实际上没有推迟听证以确保C.A.S.或其他证人在场,特别是考虑到对提交人的指控的严重性。 鉴于所有这些情况,特别是提交人没有机会询问重要证人,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根据第十四条第3款(辰)项享有的权利(《意见》第9.9段)。
委员会的结论:所提出的事实表明,提交人根据《盟约》第十四条第1、3"d"和"e"款所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